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和妥善处理信访举报事项,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委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新招录的纪检监察干部(含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接访、约访和下访工作应当坚持依纪依法、规范有序、妥善处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实践中提高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能力。
定点接访是指在县纪委监委来访接待场所,面对面接待来访人。
重点约访是指协调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约请信访人,面对面沟通了解信访事项,推动解决信访问题。
带案下访是指根据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到信访人所在地开展座谈或到信访人家中登门了解情况、推动解决信访问题。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定期到委机关来访接待场所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定期带案约访、下访,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原则上每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接访、约访或下访2次以上。
机关各室(部)、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全体干部每周一定期到信访室开展接访工作,干部定期接访的具体工作(拟办、批转、督办、审核)由协管信访业务工作常委(委员)负责督查。
委组织部门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安排新招录的纪检监察干部到信访室参与来访接待工作锻炼,原则上每人参与接访不少于30天。
第五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接访、约访和下访工作,由信访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协调安排;其他干部接访、约访和下访工作,由信访室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安排,适时开展。
第六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接访前,信访室应当提前将相关注意事项告知接访领导,并全程参与,妥善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依规依纪依法妥善处理问题。
第七条 接访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接收、受理反映问题,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告知来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八条 信访室负责登记、录入接访信息。接访人应当填写《来安县纪委监委群众来访登记表》,认真记录来访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被反映人姓名、政治面貌、单位及职务,反映的主要问题,接待处理意见,接访人员等。
第九条 对来访人反映的检举控告,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处理”原则,由信访室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组织办理。
第十条 委领导在接访、约访或下访中对信访举报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批示的,信访室应当优先办理、跟踪督办,办结后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十一条 信访室负责做好委领导班子成员接访的服务保障工作,重要接访工作,应当协调公安、保安人员做好现场治安保卫,确保来访接待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