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强化“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活动,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物资生产及疫情应对的相关企业;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 减免企业税收。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该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 延期办税申报。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 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企业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4. 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用电方面,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客户即日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计取。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用气、用水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对工业企业供水,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24元/立方米,来城工业用水价格由3.32元/立方米下调为3.08元/立方米;汊河产业新城工业用水价格由2.6元/立方米下调为2.36元/立方米(其他地方参照执行)。新奥燃气公司对供气的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以下企业,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02元/立方米;对年用气量在50—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的企业继续执行量价挂钩政策,即:年用气量50-100万立方米销售价格优惠0.04元/立方米,年用气量100-500万立方米销售价格优惠0.08元/立方米。(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
5. 加大疫情防控企业投资补助。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其生产性设备投资奖励标准在《来安县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政策意见》(来县〔2019〕1号)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到10%,最高奖励200万元。对纳入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动态监测名录的,按县政府实际采购额度给予5%的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6.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月份房租免收,3、4月份房租减半。鼓励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业主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对免收租金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业主,由县财政按其缴纳的2020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的50%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汊河经济开发区)
7. 做好企业复工保障。坚持多措并举,帮助企业解决在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关于防疫防护用品保障、职工上下班交通和物流不畅等问题,原则上由园区和属地政府帮助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涉及防疫防护用品保障的,上报属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物资保障组统一调配;涉及职工上下班交通问题的,由交通部门帮助解决;涉及物流不畅问题的,必要时提交县防控应急指挥部帮助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卫健委、县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汊河经济开发区)
8.扶持“双创”载体。政府创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1-2个月的房租,具体由县经济开发区、汊河经济开发区确定。(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汊河经济开发区、县科技局)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9. 加大企业信贷力度。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增加中长期贷款、提升信用贷款占比、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提高抵质押物贷款比例等方式,确保2020年实体经济贷款增幅达到2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确保2020年全县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在疫情防控期间,县人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来安支行)
10.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压降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县政府存款支持考核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县列入中央和省重点名单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所发生的贷款由县财政按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来安支行)
11. 大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县企业实际投资超过300万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县财政按其实际投资规模3%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达到10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20万元;达到1亿元的,按其实际投资规模的0.8%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对在“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汊河经济开发区)
12. 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20%,下浮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汊河经济开发区)
13. 鼓励银行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各银行机构要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力争全县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均高于去年同期水平。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来安支行、县经济开发区、汊河经济开发区)
14.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因疫情影响受到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的,不推送至“信用中国”。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等不受相关限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行来安支行、县发改委)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15. 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立即启动2020年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支持承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定点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给予最高不超过企业年缴纳失业保险费60%的失业保险费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返还。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原来的1%降低至0.5%,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6.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17. 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皖人社明电〔2020〕22号文件中涉及的疫情防控生产企业或车间,依据其在假期复工天数和每日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按照不高于每人每日200元标准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奖补,定点企业奖补资金应于2月底前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8. 支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面向新录用人员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优先组织实训,根据培训后合格人数,按每人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四)支持外贸出口
19. 加大外贸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70%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20.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因疫情导致国外订单无法履行合同出现重大违约行为的外贸企业,将合同文件和申请书提交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及时对接国家、省、市贸促会,为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帮助企业对接省、市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积极应对因疫情引发的各类贸易限制和阻碍。(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3个月,由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中央和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来安县遵照执行,涉及的政策措施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