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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图解党纪

总浏览量: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17 11:35:51 关闭
县委巡察办移交来问题线索,反映张某履职不力、公款接待等问题。

张某,中共党员,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半塔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2017年11月,该镇纪委接到县委巡察办移交的反映张某履职不力、公款接待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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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村2016年违规报销旅游门票、烟酒和手续不全的票据共计1720元,张某对此审核把关不严,明知违规仍签字盖章通过。
2014年,张某以工作需要为由,明知村级“零招待”禁令,却多次违规用公款购买烟酒、麻油等物品共计7695元,用于招待。
鉴于张某在审查期间态度较好,2018年2月14日,来安县半塔镇纪委报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提供:安徽省来安县纪委监委 绘图:卢惠雯